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的功能特征、形态特点、调度关系,以及参与市场等方面给出了详细规定和要求,为下一阶段电力转型和电力改革提出了新思路和新举措。
(文章来源 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尹明 井然 王馨垚 李丽萍)
重点内容总结
《指导意见》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
重点1:突出了配电环节的重要性。近两年,我国很多地方的配电网都暴露出对新能源特别是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严重不足、配电发展水平不高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新能源的进一步发展。《指导意见》所涉及的新型经营主体专指与配电环节新模式、新业态相关的经营主体,并将其划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后者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具备一定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可独立运行也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并将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归入智能微电网。
重点2:突出了灵活调节能力的重要性。《指导意见》所涉及的新型经营主体应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重点3:突出了多维度创新的重要性。在新型经营主体分类上,明确了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纳入智能微电网。在新能源消纳方面,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在市场监管方面,规定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在市场交易方面,明确提出,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为新型经营主体响应市场需求提供更加准确的价格信号。这些新举措很好地体现了新能源发电在配电侧的新特点和新需求,体现了一定的创新与突破精神。
重点4:明确了电网企业应承担的责任。电网企业要做好新型经营主体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电网企业应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的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满足信息网络安全防护的相关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与电网企业通过协议明确资产、调控、安全等方面的权责边界;当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时,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等。可以看出,《指导意见》要求新型经营主体要与电网企业建立起紧密的调度运行关系,既包括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也包括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重点5: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指导意见》要求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地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需要;新型经营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及涉网安全管理相关政策要求;各地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总体而言,《指导意见》是一个导向性、原则性文件,描绘了未来一个时期配电环节出现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向、发展要求,规定了新型经营主体与电网企业、交易机构、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关系。
配电环节是瓶颈,也是突破口
现阶段,特别是在近年来分布式光伏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配电环节日益成为影响我国电力转型、提高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的重要瓶颈。近两年,中央、地方层面配电网发展相关政策不断出台,也验证了我国配电发展滞后问题的严重性。我国配电环节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我国当前配电网网架规模与输电网规模、用电量规模相比较,明显偏小。根据IEA统计,截至2021年,美国、欧盟和全球的配电与输电线路长度比(即配电线路总长度与输电线路总长度的比值)分别为22.2、20.6和13.5,而我国为4.9,远远低于美欧国家和全球平均水平。我国配电网的总体配电强度(全社会用电量与配电线路长度比)偏高,分别是美国和欧盟的3.1倍和4.5倍。这既不利于新能源本地化开发利用,也不利于外来清洁电力的合理分配与高效使用。加强配电网投资,加快配电网网架建设成为当务之急。
二是我国县域乡村配电网网架建设投入不足,县域乡村配电发展滞后。近年来,我国配电层面的资金大部分投入到城市配电网升级改造、自动化水平提高等方面,县域乡村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规模有限,制约了“三农”发展。在此方面,我国农村公路发展经验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以工代赈”“八七”扶贫攻坚、西部大开发等重大国家战略,加大了对农村公路的支持力度, 2002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34万千米;之后,通过实施“东部地区通村、中部地区通乡、西部地区通县工程”和“通达通畅工程”,2012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368万千米,十年间年均增速达到10.6%;2013年之后,农村公路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保障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了具备条件的乡村通硬化路、通客车、通邮路的目标。截至2023年底,农村公路总里程增长到460万千米,占公路总里程的84.6%,形成了“外通内联、通村畅乡、客车到村、安全便捷”的农村交通运输网络,实现农村公路由“通”到“畅”再到“好”的转变,高质量服务了“三农”发展。随着获取长期稳定的新能源供给日益成为县域乡村招商引资的重要因素,能源电力与当地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关系融合程度不断加深,对县域乡村配电加快发展的需求与期待日益增长。县域乡村配电网将是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助力乡村振兴的关键基础设施。以前是“要想富,先修路”,现在是“乡村要振兴,电力要先行”。
三是我国电力系统配电环节在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以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尚有较大潜力。从联结范围上看,配电环节上与主网(主要是输电网)相连,下与各类负荷(交直流电机、电动汽车、家用电器等)相接,负荷特性差异大、需求侧资源丰富,调节性负荷容易通过集聚形成“调节资源池”,可有效提高系统调节手段和灵活能力。从数智化水平上看,配电环节包含自动化系统、数据采集与监控、地理信息、营销信息、生产信息和各类智能终端等数据信息资源丰富的系统,通过科学使用“云大物移智链”技术,容易实现发配用之间的高效互动。从资产挖潜上看,配电环节中包括大量的由非电网企业投资的用户侧配电资产(如产业园区、工矿企业的配电资产),往往这些资产已成为了发配用(或源网荷)一体化系统,具有成熟可靠的运营管理体系,通过合理的技术和资产改造后,在增加电力、电量调节能力和促进新能源消纳等方面大有可为。从业态承载上看,配电环节是电力新技术、新服务、新业态最丰富的环节,包含分布式新能源、需求侧响应、电动汽车充换电、虚拟电厂、建筑能源、综合能源服务等多类新业务,涉及央国企、民企和外资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商业模式多样,在合适的机制政策支持下,可以产生巨大的市场活力与经济社会价值。
四是现有市县配电调度业务无法满足分布式新能源发展需求,需要加快转型。在现有五级调度体系中,主网调度以省为实体(平衡和保供责任实体)、辅之以跨区跨省电力互济,由国调、区域调度和省调承担,侧重于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确保电网频率和电压稳定,优化资源在全国、区域和省内配置。配电网调度主要由市县调度承担,重点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确保供电质量,优化配电网运行方式,减少线损,尽可能多地接入和消纳分布式新能源等。随着配电环节出现更多的新型经营主体,各类分布式新能源发电、园区智能微电网、可调节负荷等将与电网产生更频繁的互动,会造成电网运行方式更加多样,保护配置参数整定更加复杂。特别是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越来越多,将加速配电网呈现分层化与群组化趋势。这需要市县调加快转型,提高各配电电压等级电网分级分层调控和以群组为中心的本地配电网的平衡自治能力。
可见,抓住配电环节改革、以新型经营主体为突破口,正是抓住了现阶段制约我国能源转型、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这将有助于利用新技术、新业务、新模式带来的冲击力和创新力,激发各方活力,促进电力发展与县域乡村经济发展相融合,提高新形势下我国发展内生动力,扩大国内市场发展空间。
推动配电环节改革走深走实
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是目的,而是在新形势下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打造电力新质生产力注入的一剂“强心针”。
一是推动配电网投资多元化,促进配电网发展与地方经济更加紧密的融合。从配电网分化发展的特点入手,创新投资方式和监管模式,按照“城市配电网投资运营保持现有格局,县域乡村配电网投资向多元主体开放,推进有条件的用户侧配电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思路,扩大配电网投资渠道,减轻电网企业配电网投资压力,对不同类型配电网实现差异化监管,释放各类配电网价值。建立新型县域乡村配电网,有助于真正形成以用户为中心,更好地将配电网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
二是推动市县调度体制改革,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的智能调节和自平衡能力。随着智能微电网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出现,配电网分层、群组化趋势日益明显,系统运行中自调节、自平衡需求日益增加。群组内部调控、群组间调控、群组与配电网间调控行为日益频繁、复杂,现有的调控体系已不适应新的电力配置方式与新的平衡责任划分。在此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做实市县调度中心,完善调控职责边界与运行规则,发挥好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作用。
三是推动新型经营主体扎根县域,支撑乡村全面振兴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蕴含着中国最大的发展潜力,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能为我国提供持久强大的动力和增量发展空间。在国家“双碳”目标持续推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的背景下,“三农”事业的发展质量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能源体系的质量。农村具有发展分布式新能源的广阔天地,农村集体经济主体的市场地位得到法律认可,农村路网交通基础设施发达、仓储和加工成本低、用地与金融支持力度大,这都有助于培育以村为单元的新型经营主体。近年来,河南兰考县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在商业模式、业务组合、服务地方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23年,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确定了第一批15个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市、区、旗),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2024年5月,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从家庭作坊、生产企业、整村开发三方面对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提出实施要求。新形势下,我国电力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与农村能源革命相结合,全面支撑乡村振兴与美丽乡村建设。
此外,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还应坚持“最低标准”的发展原则。避免因为互动、“四可”标准或涉及新型经营主体的其他标准定得过高,过度增加相关市场主体的“技术成本”或“准入成本”,从而影响相关市场主体的财务生存能力、服务能力与市场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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