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明确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总体架构、发展路径和关键机制。截至2023年12月,我国已初步形成在时间周期上覆盖多年、年度、月度、月内的中长期交易及日前、日内(实时)现货交易;在交易标的上覆盖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绿色属性等交易品种;在交易空间上覆盖国家、区域/省(区、市)的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持续向纵深推进,分布式电源、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各类新型主体不断涌现,新型主体的组织形式、技术特性、控制方式与商业模式等都在不断深化创新,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诉求与日俱增,亟须加快构建适应新型主体特性的电力市场机制与配套政策体系,为各类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公平开放的交易平台。
(文章来源 微信公众号:中国电力 作者:国网能源院)
本项目研究思路如下,项目充分调研了国外分布式电源和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基于我国分布式电源和新型主体的发展实际,充分结合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分阶段建设路径,研究提出了新型电力系统下分布式电源和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分阶段路径,并针对市场准入机制、市场交易机制、市场价格机制等关键问题开展了针对性分析,最后总结提出了促进分布式电源和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的工作建议和政策建议。
从国外实践案例和典型经验来看,美国、欧洲等国外典型电力市场均以电网公平开放为核心原则,以发布政府法令、出台政策文件等方式,降低了对新型主体的市场准入要求,实现对包括新型主体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统一公平准入。在市场交易环节,国外典型电力市场对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各类经营主体设计了公平竞争机制,在分布式电源发展初期通过政府授权合约、固定电价补贴等方式予以激励,并通过逐步降低场外补贴的方式推动分布式电源与其他各类电源实现同台竞价,其中美国PJM电力市场引入了虚拟投标机制,给予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在内的新型主体更大的竞价策略优化空间,欧洲则引入了平衡责任单元概念,允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作为平衡责任单元的具体实现方式与技术路径。
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启动了分布式电源就近交易试点,山东、江苏两省以“过网费”的方式实际落地实践了分布式电源与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就近交易,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启动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后已暂停了就近交易试点。由于当前的“过网费”机制尚不健全,参与就近交易的电力用户只缴纳“过网费”将交叉补贴、系统备用容量费、政府基金及附加、系统运行费等成本转嫁给其他电力用户承担,不利于引导各类电力用户公平承担电力系统相关成本。对于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优化聚合类新型主体而言,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机制还尚不成熟,也尚未形成切实有效且长期稳定的商业模式,亟需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并允许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准入和平等竞争。
面向“双碳”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基于国外新型主体发展与参与市场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新型主体发展与参与市场面临的现实挑战,项目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一是分布式电源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电力用户向“电力产消者”转变,推动电力系统运行由“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灵活互动转变。“双碳”目标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均要求新能源快速发展,分布式电源在配电网内的大量接入,使得发用电一体“电力产消者”在配电网中大量涌现,电网形态更加复杂多样,电力生产组织方式和平衡模式发生深刻变化,随着新能源发电大量替代常规电源,以及储能等可调节负荷广泛应用,平衡模式由“源随荷动”逐步向“源网荷储协调互动”平衡转变。
二是为加快推动分布式电源、虚拟电厂、微电网、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参与市场,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类市场的准入标准和技术体系。各类新型主体的快速发展,使得不同技术类别、规格、标准的分布式电源拥有了同台竞价的空间,需要尽快明确各类市场的准入标准并建立相对应的技术标准体系以规范不同电压等级、不同容量规模、不同类型主体的市场准入流程。
三是须结合新型主体不同的技术特性,因地制宜地设计市场参与模式。应允许新型主体以独立主体或聚合商模式在省级交易平台注册市场成员,与其他经营主体按统一的交易规则公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针对新型主体的发用电特性,设计不同的标准,引导其进入相应的市场。同时,应分别明确新型主体以聚合形式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源聚合管理平台技术标准,明确其接入省级调度、交易平台的数据交换内容及要求,确保聚合主体及可调节资源具备满足市场交易和电网运行要求的可观、可测、可控要求。
四是加快健全涵盖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容量、输电权等各类市场的完整电力市场体系。健全市场体系与交易品种,引导新型主体以独立主体模式或聚合商模式在省级电力交易平台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调节市场(包括市场化需求响应)以及绿色电力交易市场,实现调频、备用、快速爬坡等辅助服务交易品种与电能量市场的有效衔接,实现需求侧响应交易与电能量市场的有序衔接,充分体现新型主体的调节价值,充分促进新能源消纳。
项目主要研究建议如下:
一是因地制宜推动建立平衡责任单元共同承担平衡责任。鼓励变压器台区内临近分布式电源充分发挥资源互补特性,与台区内临近电力负荷、配建储能等灵活调节资源通过打捆等多种方式建立平衡责任单元,或通过聚合、联合运行等方式以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方式参与市场交易和系统调度运行,并共同承担电力电量平衡责任。
二是明确新型主体的市场定位。根据分布式电源、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的技术特性差异,分类设置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容量市场、输电权市场的准入要求,推动各类新型主体在市场交易、调度运行和计量结算等各环节权责统一。
三是推动出台新型主体统一规范的技术标准体系。综合考虑分布式电源、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的技术特性,分类推动出台新型主体的技术标准体系,实现各类新型主体在数据接口、通讯方式、能量管理、计量结算、调控运行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统一,为未来各类新型主体融合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四是区分存量与增量有序推动分布式电源参与市场。对于存量分布式电源,鼓励满足批发市场准入要求的分布式电源参照集中式新能源场站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等方式参与批发市场交易,暂不满足市场准入要求的分布式电源可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按照所在节点的批发市场价格进行结算,或者可通过虚拟电厂优化聚合后作为统一主体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对于增量分布式电源,鼓励以“自发自用”为主要消纳方式,“余电上网”部分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按照所在节点的批发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存量分布式电源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获得政府授权合约电量以保障其基本收益稳定。
五是在市场起步初期通过激励政策引导新型主体平稳有序发展。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引导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以“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给予新型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适当放宽对年度、月度中长期交易的电量比例限制。加快完善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允许满足技术条件的新型主体参与调频、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交易,完善辅助服务费用的传导和分摊机制。
牵头所:企业战略研究所
研究领域:能源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研究
研究方向:能源及电力市场
项目负责人:张高(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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