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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设布局点位既有电网电力负荷容量城市公共充电桩

2024-06-05 16:54:19 内蒙古住建厅

6月4日,内蒙古住建厅对李晔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进行答复,其中指出,截至5月24日,全区2024年已新建城市公共充电桩368个,年度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其中还提到,各地区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电力部门和建设企业强化联动配合,科学研判充电桩建设布局点位既有电网电力负荷容量,提前谋划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为充电桩建成即通电使用提供有力保障。

原文如下: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67号建议的答复

李晔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总体情况

按照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工作部署,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从各盟市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来看,截至5月24日,全区已建成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25654个,基本实现《内蒙古自治区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规划》提出的“2025年全区公共充电设施力争达到2.8万个左右”的预期目标,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区域充电服务能力水平明显改善。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指导情况

(一)政策出台情况。2022年5月,我厅牵头制定并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办〔2022〕6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从建设要求、加强空间规划布局、强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组织保障四个方面提出14条具体工作举措,同时细化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为加快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2023年4月,为落实好自治区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自治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厅制定印发《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六条政策措施》(内建督〔2023〕78号)(以下简称《六条政策措施》),结合地区特点分类统筹、有序推进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提出2023年全区计划完成2万个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其中:呼和浩特市8000个,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各5000个,赤峰市2000个。其他城市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原则稳步推进。到2025年,全区公共充电桩与标准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不低于1:3。同时,从落实峰谷电价政策、简化报建手续、配套电网建设、创新建设运管模式、建立完善相关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要求,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力度。

(二)用地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用地有效供给,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予以执行。发展改革部门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纳入相关产业和基础设施规划。《六条政策措施》明确了优化土地手续办理流程,提出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已建成公共充电设施配套变电站,在不改变建筑形式和外檐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增容,不涉及新增用地,办理项目核准时,不需重复办理变电站的土地权属证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共充电设施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以出让方式用地配套建设的输变电线路走廊(含杆、塔基)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用电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强电力保障,要求能源部门加强供电监管、保障电力供应,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六条政策措施》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充电用户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2025年底前,对实施两部制电价的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既有公共停车场、具有建设场地的公共机构、居住社区以及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及其配套供电工程,由投资建设单位经得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同意,向属地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向电力企业申请安装,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简化相关许可证审批流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库)申请安装充电桩,经住建、应急以及电力等部门评估符合安防条件的,直接向电力企业报装。同时要求各供电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接电报装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或公共绿地情形提出容缺受理、限时办结政策,要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工作推进情况

我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部署要求,严格按照自治区领导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履行牵头单位职责,不断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加快构建运行高效、安全稳定的充电设施体系。

2023年,为落实好自治区政府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全区2万个公共充电桩建设任务,4月,我厅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建督函〔2023〕212号),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各盟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2023年城镇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进展清单》,坚持周调度工作机制,每周调度各盟市工作进展,督促推动落实。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区2023年新建城市公共充电桩20788个,其中呼和浩特等四市新建充电桩20144个,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024年1月,我厅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建督函〔2024〕13号),指出各盟市2023年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中的短板不足,要求各地区认真整改,对2024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盟市结合地区经济、人口密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制定建设计划。同时,各地区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电力部门和建设企业强化联动配合,科学研判充电桩建设布局点位既有电网电力负荷容量,提前谋划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为充电桩建成即通电使用提供有力保障。截至5月24日,全区2024年已新建城市公共充电桩368个,年度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四、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继续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督促指导各盟市城市公共充电桩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与建设单位、电力企业联动配合,按照充电桩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全力推动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增速提质。同时,积极探索、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区城市主城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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