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环节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

2023-12-13 16:12:36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11月27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加快实施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的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进一步提高偏远农牧户的生活质量及生产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4年底,解决全市偏远地区有用电需求农牧户的电力供应,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电力保障。

建设内容。采用品质好、易安装、操控简单、发电效率高的新能源设备,按照每户2千瓦的建设标准为农牧户提供基本生活和生产用电保障,农牧户原有的新能源发电设备继续保留,与新设备共同供电。

实施时间和范围。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实施时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按照自治区下达计划任务,我市计划2年完成4个旗、1219户居民新建和升级任务。

原文如下: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6日

鄂尔多斯市偏远地区新能源

供电系统建设升级方案

为更好更快解决全市偏远地区农牧民用电问题,切实满足其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用电需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通电升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商请再次摸排偏远地区用电需求情况的函》(内能新能函〔2023〕10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加快实施保障偏远农牧户基本生活和基本生产的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进一步提高偏远农牧户的生活质量及生产水平,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4年底,解决全市偏远地区有用电需求农牧户的电力供应,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电力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次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面向全市偏远地区未通网电农牧户。对不符合通网电的农牧户且有新建、升级新能源设备意愿的,原则上对每个农牧户长期居住的定居点提供1套新能源供电系统(统一设定新能源供电系统新建、升级容量标准为2千瓦),短期放牧点不予安排。

三、实施内容和资金安排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实施时间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按照自治区下达计划任务,我市计划2年完成4个旗、1219户居民新建和升级任务。

农牧户新能源设备新建、升级工程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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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内容。采用品质好、易安装、操控简单、发电效率高的新能源设备,按照每户2千瓦的建设标准为农牧户提供基本生活和生产用电保障,农牧户原有的新能源发电设备继续保留,与新设备共同供电。

(三)资金来源。工程建设资金由自治区、市、旗、农牧户自筹四部分组成,按照70%∶7.5%∶7.5%∶15%进行费用分担,户均项目建设总费用不超过3.1万元,总投资约3800万元,新能源供电系统所有权归用户所有。

(四)实施主体确定。自治区能源局已招标确定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内蒙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主要任务

(一)精细化制定建设方案。各有关旗人民政府、市能源局要与项目实施单位充分沟通、通力协作,组织各苏木嘎查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年度、月份建设方案,确定建设时序,确保改造任务精准。按照“旗区有册、苏木乡镇有账、嘎查村有表、农牧户有档”的要求,建立“新能源升级”工程实施信息档案,档案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户主编号、户主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农牧户用电需求、设备安装型号、设备安装日期等内容,一份实施主体单位存档,一份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保存。每月28日前将当月工程建设完成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能源局。

(二)做好资金保障落实工作。按照自治区、市、旗、农牧户四方共担的原则,积极向自治区争取财政补助和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加强资金使用和监管,确保补助和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有关旗负责组织统一收取农牧户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即收即缴,建立资金台账、明确监督措施,严防贪污、挪用农牧户资金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筹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三)有序组织居民入户施工建设。各有关旗人民政府要按照地区建设方案,指派专人配合实施主体单位开展入户施工协调工作,组织施工企业合理确定新能源设备安装位置,做好室内室外线路敷设和规整工作,工程完工后需由农牧户签字确认,入户施工应于一周内完成安装和调试,保障农牧民日常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四)加强工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各有关旗人民政府要加强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督,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全面排查隐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建立工程实施全过程服务机制,重点围绕产品抽样检测、入户安装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备案验收等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实施主体单位要做好新能源供电产品抽样送检工作,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及时排查设备质量安全隐患。

(五)建立新能源设备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各有关旗人民政府和市能源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实施主体单位制定维保服务方案,明确施工单位和新能源设备供应单位主体责任、维保范围、维保要求、维保方式等,原则上设备质保期不少于5年。实施主体单位应分区域设立运行维护机构,建立故障报修制度,做好设备维修和更换服务。出现因设备质量、操作不当等引起设备无法有效运行或不能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问题,要及时响应,快速维修。将提供销售不达标新能源设备的企业和不达标的设备纳入黑名单,后续工程中不再采购。

(六)加大“新能源升级”工作宣传力度。各有关旗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微信微博等载体,大力宣传“新能源升级”工程的惠民政策和发展优势,争取农牧户的广泛支持和认可。大力宣传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高农牧民对新能源升级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农牧民主动应用新能源设备。加强对用户安全操作知识的宣传,增强用户安全意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新能源设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能源局要做好全市偏远地区新能源供电系统建设升级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有关旗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新能源升级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协调机制,将新能源升级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指标,加强部门间的统筹协调,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切实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工程顺利建设。

(二)严格督导推进。各有关旗人民政府要制定新能源升级工程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细化重点工作措施,按月调度工作进展,协调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工程建设的跟踪审计工作,对包括施工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在内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后,各有关旗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同新能源供电系统实施主体进行工程验收,形成竣工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及工程审计报告报送市能源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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