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央第一份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文件。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作者:陈光、王玓、王智敏、郑国楠)
本文结合电力行业当前工作,对《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出台背景进行了简要分析,并聚焦其中的“数据”要素,分析数据开放共享、数据资源开发、数据管理、数据安全保护等内容对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影响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供决策参考。
《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要求,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并分类提出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五个要素领域改革的方向,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举措。
针对土地要素,《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针对劳动力要素,《意见》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和“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针对资本要素,《意见》提出“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和“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针对技术要素,《意见》提出“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培育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和“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针对数据要素,《意见》提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和“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再次确认了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并将数据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并列,对于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要素领域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出台背景分析
中央对“要素”、“生产要素”概念的使用,以及对“数据”本质的认识和对“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属性的认可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反复确认的过程,这也反映了数据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
“要素”和“生产要素”概念的使用历程回顾
我国在正式的政策文件中最早使用“要素”和“生产要素”这一表述始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发[1987]5号)。
在我国早期出台的政策文件中,“要素”与“生产要素”两个概念无论具体表述还是实际含义均高度一致,但二者近年来出现了分离现象。在“要素”与“生产要素”分离的情况中,“要素”以“生产要素”简称的含义出现频次最多,这时“要素”与“生产要素”等同,例如:要素价格、要素市场、要素分配等;但“要素”也曾以“创新要素”、“城乡要素”、“全要素生产率”等表述形式出现,这时“要素”的含义是“因素”,并不等同于“生产要素”。
我国政策文件中在提及“生产要素”这一概念时主要与价格改革、市场建设、收入分配等主题有关。
2017年10月18日发布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确提出“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要求。
隐含提及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
2014年2月27日,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这是中央最早在会议讲话中以“信息资源”的形式隐含提及“数据”的要素属性。
确认数据的关键、核心作用
2017年12月8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国家大数据战略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这是中央首次明确数据是经济社会中的一种关键、核心的要素、因素,是对数据重要性的认可。
正式确认数据的生产要素属性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这是中央首次在正式文件中将“数据”列为生产要素。
将数据要素与传统生产要素并列
2020年3月30日,中央通过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首次把数据与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并列,也是中央第一份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正式文件。
政策影响分析
《意见》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电网企业获取公共数据将更加便捷,也面临加快电力数据开放的压力。
数据开放共享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前提。《意见》要求“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并加强“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电网企业今后获取公共数据将更加便捷,能源数据分析与应用将走向更大关联、更广应用,电力数据的价值和成长空间会成倍增长。此外,《意见》虽只要求政府推进数据开放共享,但不排除未来要求能源企业的内部数据也逐步向社会开放共享。
《意见》要求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电网企业开发能源电力类数据产品和服务面临着长期、潜在利好。
《意见》要求“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不断“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以及“加强数据资源整合”、“丰富数据产品”。数据资本化进程有望提速,数据交易会越来越普遍,交易规模也将日益扩大。此外,政府还可能以政府购买的形式加大向社会采购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电网企业开发能源电力类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面临着长期、潜在的利好。
《意见》要求规范数据管理、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电网企业在加大电力数据开发、开放、共享的同时也担负着加强数据管理、保证数据安全的重任。
《意见》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管理制度”,“制定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电网企业有必要对已有的数据管理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继续完善,同时,加强对数据安全前沿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应用。在推进电力数据开发、开放、共享的同时,电网企业也要做好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
相关建议
建议电网企业加强数据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协同、替代效应研究。数据具有复制性、共享性、非消耗性等特征,能够部分替代传统的生产要素。建议电网企业加强研究不同业务中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之间的最佳搭配比例和最佳组合方式,以近乎无限供给的数据要素替代日益紧缺的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为企业节省要素支出费用。
建议电网企业积极研究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当前,电网企业各类电力数据的对外开放、对内共享比较零散,相关工作缺少系统性梳理与归口管理。建议电网企业借鉴工信部《工业数据分类分级指南(试行)》制定数据分级分类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化被动等待为主动谋划。同时,积极制定对外电力数据目录、管理标准和服务标准,试点探索数字市场化建设,布局研究能源电力数据资产评价及变现模式,打造面向政府、企业和居民的数据运营和服务模式。
建议电网企业实施制度和技术“双轮驱动”,不断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建议电网企业积极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办法的监督机制和后评估机制,定期反馈、迭代,避免已有制度成为单纯摆设,同时,加强对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的引进和应用,依靠技术创新解决数据隐私、数据安全等难题。
建议电网企业以《意见》精神为指引,积极优化和调整“新基建”战略的内容和方向。数据要素具有倍增效应和乘数效应,而“新基建”能够“一业带百业”,二者具有内在关联关系。建议电网企业深入研究数据要素与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之间关系,以新基建的加快推进有效发挥数据要素的倍增效应和乘数效应。电网企业在推进“新基建”战略时除了重视硬件投入也要增加基础性的软件投入,如:操作系统、数据分析工具、模型、算法等。
版权声明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0年7期,作者陈光、王玓、王智敏供职于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作者郑国楠供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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