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环节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2019-12-31 14:43:19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王江 雷嘉琪

日前,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订工作,形成《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征求意见稿遵循电力体制改革“放开两头,守住中间”思路,既有亮点,也有待改进之处。

首先,征求意见稿未列明电网企业的具体范畴,对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的定性不明,易导致认识偏差。在实践中,对于增量配电网是电网企业还是“大用户”,其与公共电网之间是“电网互联”还是“大用户接入”等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将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地方电网与大电网之间的互联列为监管对象,还规定“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等之间的电网互联参照执行”,这明确了将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的接入与电力用户的电网接入相区分的态度,间接地承认了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具有与大电网和地方电网平等的法律地位。换言之,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在接入电源方面,需要遵守与大电网同样的规则,其应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应将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2款关于电网企业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负责电网设施运营、从事输电或配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微电网与大电网”。这样,征求意见稿既实现了第2条各款之间立法体例的一致性,也确保了总则内容与分则内容在监管对象范畴上的一致性。此外,“描述+罗列”是普遍的立法体例,在“描述性”表述后加上具体的范围,也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其次,征求意见稿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规定尚有改进空间。实践表明,新建电源项目的建设主体常以电网企业的工作制度只是企业内部制度为由,在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时不予配合执行。为使新建电源接入电网工作的顺利进行,电网企业往往选择妥协,致使新建电源的电网接入制度往往被虚置。电源接入电网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提升相关规则的规范性,以对相关主体的行为产生足够约束,以保证制度性规定得以贯彻和落实。为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9条第2款修改为“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

最后,“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征求意见稿第9条采用“备案”方式,在减少直接行政干预的同时,仅对电网企业课以报告义务,既不利于各省派出机构的实质监管,也不利于提升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笔者建议,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由“备案制”改为“核准制”。这可以强化各省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可以借此提升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为其提供足够的行政支持;可以减少电网企业与新建电源项目建设主体之间的矛盾。

(作者分别系重庆大学法学院能源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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