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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新修订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2018-12-14 10:02:21 国家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质量,国家电网公司对《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细则》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生的不良行为原则上适用原《细则》。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黑名单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种类的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黑名单是指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在所有货物、工程、服务招标采购中停止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属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含10kV配农网协议库存物资),由省公司做出处理决定在本省范围内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国网物资部(国网招投标中心)备案。对于省公司实施招标采购范围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总部可视情况对其做出处理的决定,并在公司系统内执行。

二、具体措施

(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1.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

3.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5.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6.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供应商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履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9.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10.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11.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12.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

13.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

14.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

15.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公司达标投产、优质工程金银奖、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质工程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16.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

17.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项目管理关键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

18.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

19.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

20.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

21.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

22.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

23.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1.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或6个月内同类产品累计出现2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5.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6.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7.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60天的;

8.因供应商责任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9.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10.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1.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较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3.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4.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货物、原材料、组部件的;

5.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终止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6.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7.因供应商责任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12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1.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存在家族性缺陷的;

2.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或交货问题,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且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或电网安全运行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3.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1年的处理:

1.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2.供应商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货物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法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4.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5.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6.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4次一般质量问题,或3次较严重质量问题的;

7.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3万元(含)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六)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2年的处理:

1.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2.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3.供应商设备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4.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4次较严重质量问题,或2次严重质量问题的;

5.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或因工程、服务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6.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100万元(含)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七)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

1.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2.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3.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4.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5.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6.因货物类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7.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6个月内累计5次(含)以上一般或较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含)以上严重质量问题的;

8.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行贿数额500万元(含)以上的。

(八)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处理:

1.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2.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供应商具有行贿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4.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或被列入黑名单处理期间,再次发生第五至第八条所述情形的。

三、其他规定

(九)省公司招标采购范围的协议库存类物资,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抽检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的,由省公司对相关供应商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处理;发现较严重及以上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由国网物资部在公司系统采取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的处理措施。

(十)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发生第一条至第八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发生不良行为后,供应商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以及非供应商主观故意造成不良行为,并已整改完毕的,须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可以减轻对其的处理。减轻处理后的实际时间不能少于原处理时间的二分之一;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实际处理时间不能少于三年。

(十二)供应商处理期满,根据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验收情况及建议,分别按整改合格(解除处理)、整改未完成(延长处理期限)或整改不合格(加重一档)进行处理。在被处理期间同类产品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并符合不良行为处理条件的,在处理期满后,按照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十三)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无论供应商是否参加投标,都视为对供应商进行了处理;在处理期间招标人没有相应货物、工程、服务类别招标的,处理时间将顺延至下一批相应类别招标结束。

(十四)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对于集成招标或EPC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集成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所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且符合本细则规定处理情形的,集成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十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供应商,其参加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作否决投标处理。

(十七)有关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

(十八)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十九)因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被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或处以其他处罚的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列入黑名单。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之日起3年内,公司对其在此期间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不予认可。该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公司招标项目投标的,3年内将被否决投标。

(二十)供应商发生问题的严重程度未达到本细则上述处理条件的,视情节按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或纳入评审因素扣分处理,处理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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