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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行业标准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2018-08-22 14:46:13 住建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前 言

根据原建设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 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部制定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系统;4.配变电所;5.自备电源;6.低压配电;7.配电线路布线系统;8.常用设备电气装置;9.电气照明;10.防雷与接地;11.信息设施系统;12.信息化应用系统;13.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4.公共安全系统;15.机房工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建集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建集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中南工程咨询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孙兰、李立晓、黄祖凯、汪浩、汤威、李俊民、王晖、郭晓岩、杨德才、杜毅威、邵民杰、陈众励、熊江、容浩、李疆、林洪思、粟卫权、万力、刘振良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1 总 则

1.0.1 为统一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住宅建筑附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的电气设计。

1.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应与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相适应,并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1.0.4 住宅建筑电气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5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 套(户)型 dwelling unit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和厨卫组成的成套住宅单位。

2.0.3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4 家居配线箱 (HD)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5 家居控制器(HC)house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2.0.6 家居管理系统(HMS) house management system

将住宅建筑(小区)各个智能化子系统的信息集成在一个网络与软件平台上进行统一的分析和处理,并保存于住宅建筑(小区)管理中心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综合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供配电系统应按住宅建筑的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设计。

3.1.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1.3 住宅建筑的高压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并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3.2 负荷分级

3.2.1 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1中的住宅建筑用电负荷的等级宜为三级。

表3.2.1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3.2.1 严寒和寒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住宅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系统时,其主要设备-变频水泵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2.2

3.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 电能计量

3.3.1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不宜低于表3.3.1的规定:

表3.3.1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

3.3.2 当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大于150 m2时,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40W/ m2~50W/ m2计算用电负荷。

3.3.3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12kW时,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每套住宅应至少配置一块单相电能表。

3.3.4 每套住宅用电负荷超过12kW时,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电能表应能按相序计量。

3.3.5 当住宅套内有三相用电设备时,三相用电设备应配置三相电能表计量;套内单相用电设备应宜按本规范第3.3.3条和第3.3.4条的规定进行电能计量。

3.3.6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除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还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

1 电能表宜安装在住宅套外;

2 对于低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电能表宜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

3 对于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电能表宜按楼层集中安装;

4 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2.0m。

3.4 负荷计算

3.4.1 对于住宅建筑的负荷计算,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3.4.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3.4.3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电炊具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

4 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应根据其特点、用电容量、所址环境、供电条件和节约电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并应考虑发展的可能性。

4.1.2 住宅建筑配变电所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10kV《20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和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4.2 所址选择

4.2.1 住宅用电容量超过250kKW时,宜设置变电所。变电所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也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外。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250kW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配变电所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内,也可设置在住宅建筑外。

4.2.2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4.2.3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可采用独立式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主要窗户的水平视线。

4.3 变压器选择

4.3.1 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D,yn11,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85%。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4.3.3 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250160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

5 自备电源

5.0.1. 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但不足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宜设柴油发电机组。

5.0.2. 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时,应满足噪声、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

5.0.3. 应急电源装置(EPS)可作为住宅建筑应急照明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6 低压配电

6.1 一般规定

6.1.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规模、供电负荷等级、电价计量分类、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6.1.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6.2 低压配电系统

6.2.1 住宅建筑单相用电设备由三相电源供配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荷平衡。

6.2.2 住宅建筑每个单元或楼层宜设一个带隔离功能的开关电器,且该开关电器可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电能表箱里。

6.2.3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套内每层或每间房的单相用电设备、电源插座宜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6.2.4 每栋住宅建筑的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配电。

6.2.5 住宅建筑电源进线电缆宜地下敷设,进线处应设置电源进线箱,箱内应设置总保护开关电器。电源进线箱宜设在室内,当电源进线箱设在室外时,箱体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

6.2.6 6层及以下的住宅单元宜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住宅单元数为3及3的整数倍时,住宅单元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2.7 7层及以上的住宅单元应采用三相电源供配电,当同层住户数小于9时,同层住户可采用单相电源供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1 当住宅建筑设有防电气火灾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时,报警声光信号除应在配电柜上设置外,还宜将报警声光信号送至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3.2 每套每套住宅应采取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措施。

6.4 导体及线缆选择

6.4.1 住宅建筑套内和进户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6.4.2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的封闭母线、预制分支电缆、电缆及电源线等供电干线,可选用铜、铝或合金材质的导体。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6.4.4 建筑高度为15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950℃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矿物绝缘电缆;建筑高度为540m~1500m 且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宜950℃的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槽采用矿物绝缘电缆;27m~54m 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6.4.5 19层及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10~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公共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宜采用低烟无卤阻燃的线缆。

6.4.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且为一居室的住户,进户电源线不应小于6mm2,照明回路支线不应小于1.5mm2,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住户,进户电源线不应小于10mm2,照明和插座回路支线不应小于2.5mm2。

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4.7 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截面的选择(mm2)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源布线系统宜考虑电磁兼容性和对其他弱电系统的影响。

7.1.2 住宅建筑电源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住宅建筑配电线路的直敷布线、金属线槽布线、矿物绝缘电缆布线、电缆桥架布线、封闭式母线布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规定。

7.2 导管布线

7.2.1 住宅建筑套内配电线路布线可采用金属导管或塑料导管。暗敷的金属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暗敷的塑料导管管壁厚度不应小于2.0mm。

7.2.2 潮湿地区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内的潮湿场所,配电线路布线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金属导管应做防腐、防潮处理。

7.2.3 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楼板厚度的1/3,敷设在垫层的线缆保护导管最大外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1/2。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消防设备线缆保护导管暗敷时,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7.2.4 当电源线缆导管与采暖热水管同层敷设时,电源线缆导管宜敷设在采暖热水管的下面,并不应与采暖热水管平行敷设。电源线缆与采暖热水管相交处不应有接头。

7.2.5 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得进入和穿过卫生间。卫生间的线缆导管不应敷设在0、1区内,并不宜敷设在2区内。

7.2.6 净高小于2.5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室,应采用导管或线槽布线。

7.2.7 装配式住宅套内电气管线宜敷设在楼板架空层或垫层内、吊顶内或隔墙空腔内等部位。

7.2.8 装配式住宅电气线路的导管布线及敷设应符合《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JGJ/T398-2017的规定。

7.3 电缆布线

7.3.1 无铠装的电缆在住宅建筑内明敷时,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垂直敷设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8m。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7.3.2 220/380V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的电力电缆在住宅建筑内平行明敷设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

7.4 电气竖井布线

7.4.1 电气竖井宜用于住宅建筑供电电源垂直干线等的敷设,并可采取电缆直敷、导管、线槽、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明敷设布线方式。当穿管管径不大于电气竖井壁厚的1/3时,线缆可穿导管暗敷设于电气竖井壁内。

7.4.2 当电能表箱设于电气竖井内时,电气竖井内电源线缆宜采用导管、金属线槽等封闭式布线方式。

7.4.3 电气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电气竖井应在每层设维护检修门,并宜加门锁或门控装置。维护检修门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并应向公共通道开启。

7.4.4 电气竖井的面积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进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检修等因素确定。高层住宅建筑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电气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0.8m。

7.4.5 电气竖井内竖向穿越楼板和水平穿过井壁的洞口应根据主干线缆所需的最大路由进行预留。楼板处的洞口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体或防火材料作封堵,井壁的洞口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7.4.6 电气竖井内应急电源和非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

7.4.7 强电和弱电线缆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需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或采取隔离措施。

7.4.8 电气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至少一个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距地宜为0.5m~1.0m。

7.4.9 电气竖井内应敷设接地干线和接地端子。

7.5 室外布线

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6根时,宜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有条件时,也可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在寒冷地区,电缆宜埋设于冻土层以下。

7.5.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7~2412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敷设方式。环境、技术条件允许时,可增加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排管的根数。

7.5.2

7.5.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为13~18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室外电缆数量超过18根时,可采用电缆排管或电缆隧道方式敷设。

7.5.4 电缆与住宅建筑平行敷设时,电缆应埋设在住宅建筑的散水坡外。电缆进出住宅建筑时,应避开人行出入口处,所穿保护管应延伸在住宅建筑散水坡外,且距离不应小于200mm,管口应实施阻水堵塞,并宜在距住宅建筑外墙3m~5m处设电缆井。

7.5.1 直埋敷设或经电缆排管敷设的室外电缆,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地下室时,宜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入口处设电缆井,并应在外墙处采用防水套管或相应的防水措施,备用套管应做好防水封堵。

7.5.5 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和交叉净距,应分别符合表7.5.5-1和表7.5.5-2的规定。

7.5.6 直埋敷设或经电缆排管敷设的室外电缆,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地下室时,宜在进入住宅建筑的入口处设电缆井,并应在外墙处采用防水套管或相应的防水措施,备用套管应做好防水封堵。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1 一般规定

8.1.1 住宅建筑应采用高效率、低能耗、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电气装置,并应优先选择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制造的电气装置。

8.1.2 每套住宅内同一面墙上的暗装电源插座和各类信息插座宜统一安装高度。

8.1.3 住宅建筑常用设备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8.2 电梯

8.2.1 住宅建筑电梯的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

8.2.2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应由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客梯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8.2.3 电梯机房内应至少设置一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并宜设置检修电源。

8.2.4 当电梯机房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梯正常工作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或空调的方式。

8.2.5 电梯井道照明宜由电梯机房照明配电箱供电。

8.2.6 电梯井道照明供电电压宜为36V。当采用AC 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光源应加防护罩。

8.2.7 电梯底坑应设置一个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单相三孔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的电源可就近引接,电源插座的底边距电梯到达的最底层平面1.0m。

8.3 电动门

8.3.1 电动门应由就近配电箱(柜)引专用回路供电,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应在电动门就地装设隔离电器和手动控制开关或按钮。

8.3.2 电动门的所有金属构件及附属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8.3.3 对于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疏散通道上安装的电动门,应能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开启。

8.4 家居配电箱

8.4.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不应低于1.6m。,不应安装在与卫生间0区、1区共用的墙体上。

8.4.2 家居配电箱的供电回路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 每套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照明回路;

2 装有空调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空调插座回路;

3 厨房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4 装有电热水器等设备的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

5 除厨房、卫生间外,其他功能房应设置至少一个电源插座回路,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4.4 柜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分体式空调的电源插座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在户内阳台、挑板等处的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源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 其他

8.5.1 每套住宅电源插座的数量应根据套内面积和家用电器设置,且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表8.5.1 电源插座的设置要求及数量

注:表中 序号1~47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不包括序号58专用设备所需设置的电源插座数量。

8.5.2 客厅、起居室(厅)、兼起居的卧室、餐厅、卧室、书房、阳台、厨房和卫生间的单相两孔、三孔电源插座宜选用10A的电源插座。对于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排风机、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单台单相家用电器,应根据其额定功率选用单相三孔10A或16A的电源插座。

8.5.3 洗衣机、分体式空调、电热水器及厨房的电源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电源插座,未封闭阳台及洗衣机应选用防护等级为IP54型电源插座。电源插座离水龙头间距不小于600mm。

8.5.4 新建住宅建筑的套内电源插座应暗装,起居室(厅)、卧室、书房的电源插座宜分别设置在除外墙外不同的墙面上。分体式空调、排油烟机、排风机、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1.8m;厨房电炊具、洗衣机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1.0m~1.3m;柜式空调、冰箱及一般电源插座底边距地宜为0.3 m~0.51.0m。

8.5.5 住宅建筑所有电源插座底边距地1.8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8.5.6 对于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灯具、电热水器、排风机、洗衣机等AC220V用电设备及电源插座,不应安装在0区和1区内及上方。与卫生间无关的线缆导管不应进入和穿过卫生间。电热水器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3m,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3区。

9 电气照明

9.1 一般规定

9.1.1 住宅建筑的照明应选用节能光源、节能附件,灯具应选用绿色环保材料。

9.1.2 住宅建筑电气照明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2 公共照明

9.2.1 当住宅建筑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时,其电源应按该住宅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9.2.2 应急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电源插座。

9.2.3 住宅建筑的门厅、前室、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应设人工照明及节能控制。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在应急情况下,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可集中点亮。

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无障碍照明。住宅建筑的门厅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照明开关,开关处宜有标识。

9.3 应急照明

9.3.1 四层及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的,其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和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宜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宜沿疏散走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应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建筑高度为50~100m 且19~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标志灯宜由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

9.3.3 高层住宅建筑楼梯间应急照明可采用不同回路跨楼层竖向供电,每个回路的光源数不宜超过20个。

9.4 套内照明

9.4.1 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并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

9.4.2 起居室(厅)、餐厅等公共活动场所的照明应在顶棚屋顶至少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

9.4.3 卧室、书房、卫生间、厨房的照明宜在顶棚屋顶预留一个电源出线口,灯位宜居中。

9.4.4 卫生间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卫生间的灯具位置不应安装在0、1区内及上方。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灯具、浴霸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9.4.5 起居室、通道和卫生间照明开关,宜选用夜间有光显示的面板。

9.5 照明节能

9.5.1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的规定。

9.5.2 有自然光的门厅、公共走道、楼梯间等的照明,宜采用光控开关。

9.5.3 住宅建筑公共照明宜采用定时开关、声光控制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

10 防雷与接地

10.1 防雷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54m~100m或19~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3 固定在第二、三类防雷住宅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应安装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外露金属导体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成电气通路。

10.1.4 住宅建筑屋顶设置的室外照明及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宜安装在室内。

10.2 等电位联结

10.2.1 住宅建筑应做总等电位联结,装有淋浴或浴盆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

10.2.2 局部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卫生间内金属给水排水管、金属浴盆、金属洗脸盆、金属采暖管、金属散热器、卫生间电源插座的PE线以及建筑物钢筋网。

10.2.3 等电位联结线的截面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表10.2.3 等电位联结线截面要求

注:1 ①为铜材质,可选用裸铜线、绝缘铜芯线。

2 ②为铜材质,可选用铜导体、裸铜线、绝缘铜芯线。

3 ③为钢材质,可选用热镀锌扁钢或热镀锌圆钢。

10.3 接地

10.3.1 住宅建筑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电气系统最小值的要求。

10.3.2 住宅建筑套内下列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1 固定家用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

2 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线箱、家居控制器的金属外壳;

3 缆线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4 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10.3.3 接地干线可选用镀锌扁钢或铜导体,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10.3.4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内的接地干线,每隔3层应与相近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住宅建筑应根据入住用户通信、信息业务的整体规划、需求及当地资源,设置公用通信网、因特网或自用通信网、局域网。

11.1.2 住宅建筑应根据管理模式,至少预留两个通信、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通信、网络设施所需的安装空间。

11.1.3 住宅建筑的电视插座、电话插座、信息插座的设置数量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

11.1.4 住宅建筑信息设施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

11.1 有线电视系统

11.2

11.3 住宅建筑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且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当地有线电视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3.1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分配交接。

11.3.2 住宅套内宜采用双向传输的电视插座。电视插座应暗装,且电视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1.0m。

11.3.3 每套住宅的电视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起居室、主卧室应装设电视插座,次卧室宜装设电视插座。

11.3.4 住宅建筑有线电视系统的同轴电缆宜穿金属导管敷设。

11.4 电话系统

11.3.1 住宅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电话系统宜采用当地通信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3.2 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宜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宜与信息网络系统合用进户线每套住宅的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3.3 住宅套内宜采用RJ45电话插座。电话插座应暗装,且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卫生间的电话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0m~1.3m。

11.3.4 电话插座缆线宜采用由家居配线箱放射方式敷设。

11.3.5 每套住宅的电话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2个。起居室、主卧室、书房应装设电话插座,次卧室、卫生间宜装设电话插座。

11.4 信息网络系统

11.4.1 住宅建筑应设置信息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宜采用当地信息网络业务经营商提供的运营方式。

11.4.2 住宅建筑的信息网络系统应使用综合布线系统,每套住宅的信息网络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2芯光缆进户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4.3 每套住宅内应采用RJ45信息插座或光纤信息插座。信息插座应暗装,信息插座底边距地高度宜为0.3m~0.5m。

11.4.4 每套住宅的信息插座装设数量不应少于1个。书房、起居室、主卧室均可装设信息插座。

11.4.5 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的设备间、电信间可合用,也可分别设置。

11.5 公共广播系统

11.5.1 住宅建筑的公共广播系统可根据使用要求,分为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5.2 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的分路,应根据住宅建筑类别、播音控制、广播线路路由等因素确定。

11.5.3 当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分路宜按建筑防火分区设置,且当火灾发生时,应强制投入火灾应急广播。

11.5.4 室外背景音乐广播线路的敷设可采用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地下排管等敷设方式。

11.6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1.6.2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能对住宅建筑内的居民或来访者提供告知、信息发布及查询等功能。

11.6.3 信息显示屏可根据观看的范围、安装的空间位置及安装方式等条件,合理选定显示屏的类型及尺寸。各类显示屏应具有多种输入接口方式。信息显示屏宜采用单向传输方式。

11.6.4 供查询用的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显示屏,应采用双向传输方式。

11.7 家居配线箱

11.7.1 每套住宅应设置家居配线箱。

11.7.2 家居配线箱宜暗装在套内走廊、门厅或起居室等的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0.5m。

11.7.3 距家居配线箱水平0.15m~0.20m处应预留AC220V电源接线盒,接线盒面板底边宜与家居配线箱面板底边平行,接线盒与家居配线箱之间应预埋金属导管。

11.8 家居控制器

11.8.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可选配家居控制器。

11.8.2 家居控制器宜将家居报警、家用电器监控、能耗计量、访客对讲等集中管理。

11.8.3 家居控制器的使用功能宜根据居民需求、投资、管理等因素确定。

11.8.4 固定式家居控制器宜暗装在起居室便于维修维护处,箱底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11.8.5 家居报警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和入侵报警,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2、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8.6 当采用家居控制器对家用电器进行监控时,两者之间的通信协议应兼容。

11.8.7 访客对讲的设计要求可按本规范第14.3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 12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1.2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宜具有对住宅建筑内入住人员管理、住户房产维修管理、住户各项费用的查询及收取、住宅建筑公共设施管理(及运行维修记录)、住宅建筑工程图纸管理等功能。

12.2 信息公共服务系统

12.2.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公共信息服务系统。

12.2.2 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宜包括紧急求助、家政服务、电子商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保健、娱乐等,并应建立数据资源库,向住宅建筑内居民提供信息检索、查询、发布和导引等服务。

12.3 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卡应用系统。

12.3.2 智能卡应用系统宜具有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电梯控制、消费管理等功能,并宜增加与银行信用卡融合的功能。对于住宅建筑管理人员,宜增加电子巡查、考勤管理等功能。

12.3.3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配置与使用功能相匹配的系列软件。

12.4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2.4.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应能保障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12.5 家居管理系统

12.5.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家居管理系统。

12.5.2 家居管理系统应根据实际投资状况、管理需求和住宅建筑的规模,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不同程度的集成和管理。

12.5.3 家居管理系统宜综合火灾自动报警、安全技术防范、家庭信息管理、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物业收费、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信息发布等系统。

12.5.4 家居管理系统应能接收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社区发布的社会公共信息,并应能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传送报警信息。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智能化的住宅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等。

13.1.2 住宅建筑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3.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2.1 智能化住宅建筑的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给水与排水系统;

2 监测与控制住宅小区公共照明系统;

3 监测各住宅建筑内电梯系统;

4 监测与控制住宅建筑内设有集中式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5 监测住宅小区供配电系统。

13.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蓄水池(含消防蓄水池)、污水池水位进行检测和报警。

13.2.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智能化住宅建筑中的饮用水蓄水池过滤设备、消毒设备的故障进行报警。

13.2.4 直接数字控制器(DDC)的电源宜由住宅建筑设备监控中心集中供电。

13.2.5 住宅小区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及功能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

13.3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1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可采用有线网络或无线网络传输。

13.3.2 有线网络进户线可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3.3.3 距能耗计量表具0.3m~0.5m处,应宜预留接线盒,且接线盒正面不应有遮挡物。

13.3.4 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有源设备的电源宜就近引接。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住宅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应急联动系统。

14.1.2 住宅建筑公共安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保护对象的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4.2.2 建筑高度为27m~54m当10层~18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由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至相应设备时,应采用放射式供电,火灾时应切断客梯电源。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

1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1 住宅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包括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及监控中心。

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

表14.3.2 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置标准

14.3.3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与周界的形状和出入口设置相协调,不应留盲区;

2 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信息识读器底边距地宜为1.3m~1.5m,安装方式应具备防破坏措施,或选用防破坏型产品;

2)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的管线宜采用暗敷。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地下停车库、周界及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2)室外摄像机的选型及安装应采取防水、防晒、防雷等措施;

3)应预留与住宅建筑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点对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其车辆通行车道实施控制、监视、停车管理及车辆防盗等综合管理。

2)住宅建筑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控制系统宜与电子周界防护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网。

14.3.5 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访客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机宜安装在单元入口处防护门上或墙体内,室内分机宜安装在起居室(厅)内,访客呼叫机和室内用户接收机底边距地宜为1.3m~1.5m;

2) 访客对讲系统应与监控中心主机联网。

3) 访客对讲系统应具有可视功能,室内分机机应能显示由主机摄取的图像。

2 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户应至少安装一处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2)紧急求助信号应能报至监控中心;

3)紧急求助信号的响应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在住户套内、户门、阳台及外窗等处,选择性地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入侵报警系统应预留与小区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

14.3.6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应具有自身的安全防范设施;

2 周界安全防范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家庭安全防范系统等主机宜安装在监控中心;

3 监控中心应配置可靠的有线或无线通信工具,并应留有与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

4 监控中心可与住宅建筑管理中心合用,使用面积应根据系统的规模由工程设计人员确定,并不应小于20m2。

14.4 应急响应系统

14.2 应急联动系统

14.4.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建筑宜设应急联动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14.4.2 住宅建筑应急响应系统应急联动系统宜满足国家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相关规定。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住宅建筑的机房工程宜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宜采用节地、节能、维护工作量少的机房型式。 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中的C级进行设计。

15.1.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15.2 控制室

15.2.1 控制室应包括住宅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建筑设备管理控制室等。

15.2.2 住宅建筑的控制室宜采用合建方式。

15.2.3 控制室的供电应满足各系统正常运行最高负荷等级的需求。

15.3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应根据弱电设备的数量、系统出线的数量、设备安装与维修等因素,确定其所需的使用面积。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面积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进深宽度不宜小于 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面积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宽度进深不宜小于 0.6m。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应根据弱电系统进出缆线所需的最大通道,预留竖向穿越楼板、水平穿过墙壁的洞口。

15.4 电信间

15.4.1 住宅建筑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m2。

15.4.2 住宅建筑的弱电间、电信间宜合用,使用面积不应小于电信间的面积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3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9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10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11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

1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3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条文说明

局部修制订说明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183号)的要求对《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进行局部修订。

本规范制订局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住宅建筑电气的应用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取得了制订局部修订本规范所必要的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3 供配电系统

3.2 负荷分级

3.2.1 2)表3.2.1中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及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定义已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电气防火规范》GB50016-2018的相关定义作了调整。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意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或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

3)表3.2.1中及全文中“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19~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意为19~34层同时满足建筑高度为50m~100m的住宅建筑,如果19~34层同时建筑高度为100m及100m以上的住宅建筑,应按2)执行;如果建筑高度为50m及以上且层数为18及以下或层数为19建筑高度低于50m的住宅建筑,均应按3)执行。

43)住宅小区里的消防系统、安防系统、值班照明等用电设备应按小区里负荷等级高的要求供电。如一个住宅小区里同时有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住宅小区里上述的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3.2.2 低层和多层住宅建筑一般用电负荷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障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对其系统的供电提出了要求;同样一些住宅小区当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系统时,为保障变频恒压供水系统的运行正常,对其的主要设备-变频水泵供电提出了要求。

3.3 电能计量

3.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04月27日发布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严格执行控制在60m2左右。《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两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规划》中明确面积标准:廉租房一居室40m2,两居室60m2。平均套型标准为50m2。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m2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90%控制在90m2以下。平均套型标准为80m2。表3.3.1中A套型数据适用于60m2左右一居室;B套型建筑面积按两限房套型建筑面积数值设定。

2)表3.3.1 中用电负荷量及相对应的电能表规格是为每套住宅规定的最小值,如某些地区或住宅需求大功率家用电器,如大功率电热水器、电炊具、带烘干的洗衣机、空调等,应考虑实际家用电器的使用负荷容量。空调的用电量不仅与面积、套型的间数有关,也与住宅所处地区的地理环境、发达程度、住户的经济水平有关。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量,全国各地供电部门的规定不同,各省市的地方住宅规范亦有较大的不同。设计人员在确定每套住宅用电负荷量时还应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

电能表规格的确定系参照了国家标准《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2018 的相关要求,但由于全国各地供电部门对于电能表规格的选择不同,各省市的地方住宅规范亦有较大的不同,电能表规格的选择还应满足当地的实际要求。

3.4 负荷计算

3.4.1 住宅建筑采用表3.3.1中的用电负荷量进行单位指标法计算时,还应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乘以需要系数。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的取值可参见表1。

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表1中的需要系数值给出一个范围,供设计人员参考使用。住宅建筑因受地理环境、居住人群、生活习惯、入住率等因素影响,需要系数很难是一个固定值,设计人员取值时应考虑当地实际工程状况。

本规范第4.3.3条规定: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0.4kV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下面举例一台1600kVA变压器能带多少户住宅?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1)单相配电300(三相配电900)基本户数及以上时,每户的计算负荷为:

Pjs1= Pe˙Kx=3x0.3=0.9(kW)

Pjs2= Pe˙Kx=4x0.26=1.04(kW)

Pjs3= Pe˙Kx=6x0.26=1.56(kW)

式中:Pjs-每户的计算负荷(kW);Pe-每户的用电负荷量(kW);Kx-表1中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3)一台1600kVA变压器可带住宅的户数:

A1= Pjs4/ Pjs1=856.8/0.9=952x3=2856(户)

A2= Pjs4/ Pjs2=856.8/1.04=823x3=2469(户)

A3= Pjs4/ Pjs3=856.8/1.56=549x3=1647(户)

以上数据是按900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户用电量为3 kW时,需要系数取0.3,每户用电量为4 kW和6 kW时,需要系数取0.26,且考虑三相负荷为平衡时进行计算的。实际工程中三相负荷不可能完全平衡,住宅户型不可能是一种,K2系数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性质取值也有所不同,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户型用电量大,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下限值,户型用电量小,表1中的需要系数宜取上限值。如设计的住宅均为A套型或A套型占60%以上时,900户及以上的住宅建筑需要系数可取表1中上限数值0.3进行计算。

住宅建筑方案设计阶段采用15 W/m2~50W/m2 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进行计算时,设计人员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取其中合适的值,不用再乘以表1中的需要系数值。

4 配变电所

4.2 所址选择

4.2.1 住宅小区里的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别墅等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时,集中设置配变电所经济合理。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的单栋住宅建筑时,宜设置变电所,配变电所可设在住宅建筑的附属群楼里,如果住宅建筑内配变电所位置难确定,可设置成室外配变电所。室外配变电所包括独立式配变电所和预装式变电站。

4.3 变压器选择

4.3.2 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4.3.5条强制性条文:“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从安全性考虑规定本条款为强制性条款。

4.3.3 预装式变电站最大容量的选择,各地供电局没有统一的规定,GB50053《10kV《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修订稿中规定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1250kVA,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供电半径一般为200m~250m。

住宅建筑的变压器考虑其供电可靠、季节性负荷率变化大、维修方便等因素,宜推荐采用两台变压器同时工作的方案。比如一个别墅区,如果计算出需要选用一台1250 kVA的变压器,可改成选用两台630kVA的变压器。

5 自备电源

5.0.1超高层住宅建筑在火灾时疏散难度高、疏散时间长、灭火难度大。因此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故本规范对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的作此规定。

目前上海等地的电力公司已可提供移动发电机组应急服务,高层住宅停电期间时可提供临时用电,以满足消防、电梯等重要负荷的用电需求。因此,当未设固定安装的柴油发电机组时,也可在变电所或总配电间低压母线处预留外接临时电源所需的接口及移动发电设备停放空间。应当注意的是,“接口”包括外部临时供电电缆的连接端口、必要的开关设备以及电缆进线管道等配套设施。

因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火灾时定义为特级保护对象。要保障居民安全疏散,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和供配电系统等。当市电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供电时,如果没有自备电源,火灾时会发生危险,平时会给居民带来极大的不便。考虑到种种综合因素,本规范作出了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的规定。

选用柴油发电机组还有一好处是战时可作为市电的备用电源。

5.0.3考虑到市场上蓄电池的过电流承受能力不足、使用寿命过短以及自燃风险等等因素,故不建议将应急电源装置(EPS)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装置(EPS)不宜作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风机等电动机类负载的应急电源。

6 低压配电

6.3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6.3.2 由于住宅低压配电系统中大量使用单相用电设备,极易发生三相不平衡的状态。 低压配电系统在TN-C-S、TN-S和TT接地型式时,由于中性线发生断线、中性线端子松脱等故障将导致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电位偏移,电位偏移过大,不仅会烧毁单相用电设备,引起火灾,甚至会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引起火灾。,故应设置过、欠电压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如果采用手动复位保护措施。因自恢复功能不属于用电安全保护范畴,故本次修编不再要求具备自恢复功能,是否采用自恢复式,可根据项目需求确定。过、欠压保护措施可采用过、欠电压保护器。,对于户内无人或有老幼病残的住户既不方便也不安全,所以本规范规定了每套住宅应设置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7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7.2 导管布线

7.2.5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按离水源从近到远的距离分为0、1、2、3三四个区,三四个区的具体划分参见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1节: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GB 16895.13-201202 IEC60364-7-701:20061984。

条文中的线缆导管包括电源线缆的暗敷和明敷方式。

7.2.7结合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体特征及电气管线敷设的特点,对住宅套内电气管线的敷设做出了规定。

7.5 室外布线

7.5.1电缆直埋的电缆数量,《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2.2条规定35kV及以下的电力电缆少于6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8.7.2条规定为小于或等于8根。本规范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及上述条款规定为小于或等于6根。

7.5.2根据近年来全国各地室外电缆敷设工程应用中较多采用电缆排管等敷设方式的实际情况,并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铠装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电缆排管敷设、电缆隧道敷设等敷设方式的电缆根数范围做了推荐性的调整。

7.5.4 距住宅建筑外墙3m ~5m处设电缆井是为了解决室内外高差,有时3m ~5m让不开住宅建筑的散水和设备管线,电缆井的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7.5.5在设有地下室的住宅工程的设计中,存在电气专业的室外进线未采取防水措施导致渗水的情况,因此在电气管线进入住宅建筑地下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7.5.6为便于设计人员设计住宅小区室外管线路由,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3.5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和《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第3.0.3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精简,融合成本规范的表7.5.65-1和表7.5.65-2,供设计人员使用。

如果受地理条件限制,表中有些净距在采取措施后,可减小。具体做法和净距值可参见上述两本国家现行规范。

8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8.2 电梯

8.2.7 就近引接的电源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高度不能以电梯基坑为参考面,应该高出电梯到达的最底层建筑平面。插座的防水盖板要求插上插头后也需要满足IP54的防护等级要求。。

8.4 家居配电箱

8.4.1 家居配电箱底距地不低于1.6m是为了检修、维护方便。家居配电箱因为出线回路多,又增加了自恢复式过、欠电压保护电器,单排箱体可能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如果改成双排,家居配电箱底距地1.8m位置偏高不好操作。建议单排家居配电箱暗装时箱底距地宜为1.8m,双排家居配电箱暗装时箱底距地宜为1.6m;家居配电箱明装时箱底距地应为1.8m。家居配电箱不应安装在有积水可能的墙体上,外墙上也有积水的可能,应尽量避免。

8.4.2 家居配电箱按照实际应用规定了最基本的配置,家居配电箱的设计与选型不应低于此配置。空调插座的设置应按工程需求预留;如果住宅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空调的插座回路应改为风机盘管的回路。家居配电箱具体供电回路数量可参照下列要求设计:

1 三居室及以下的住宅宜设置一个照明回路,三居室以上的住宅且光源安装容量超过2kW时,宜设置两个照明回路;

2 起居室等房间,使用面积等于大于30m2时,宜预留柜式空调插座回路。

3 起居室、卧室、书房且使用面积小于30m2时宜预留分体空调插座。使用面积小于20m2时每一回路分体空调插座数量不宜超过2个;使用面积大于20m2时每一回路分体空调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个。

4 如双卫生间均装设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设备,每个卫生间应设置不少于一个电源插座回路,卫生间的照明宜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

如果住宅套内厨房、卫生间均无大功率用电设备,厨房和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及卫生间的照明可采用一个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电源回路供电。

5 家居配电箱并不考虑电动车充电设施的用电回路。

8.4.3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8.5.4条强制性条文:“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为保障居民和维修维护人员人生安全和便于管理,制定本强制性条款。

家居配电箱内应配置有短路、过负荷过流、过载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考虑到插座使用的不确定性,所有插座回路均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不允许采用一个4P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多个单相插座回路。不同波形的剩余电流应该使用不同类型的RCD来提供保护,在剩余电流含有直流分量时,剩余电流保护器根据动作特性分为AC型、A型、F型、B型。鉴于目前绝大多数家用电器的内部都有整流电路,经过降压后为控制面板提供工作电源,这类负载发生漏电后,剩余电流的波形不再是正弦波,而是含有脉动直流分量的波形,传统的AC型漏电将不能确保动作,造成较大的事故隐患。故对于有整流电路而没有变频电路的用电器具回路,应采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器;而对于同时含有单相输入整流电路和变频电路的用电器具回路,应该使用F型的RCD保护;而对于同时含有三相输入整流电路和变频电路的用电器具回路,则应该使用B型的RCD保护。除上述情况外,均可以使用AC型RCD。

除壁挂分体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每套住宅可在电能表箱或家居配电箱处设电源进线短路和过负荷保护,一般情况下一处设短路、过负荷过流、过载保护,一处设隔离器,但家居配电箱里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必须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单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双极开关电器,三相电源进户时应选用四极开关电器。

8.4.4 安装在户内阳台、挑板等处的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即使不采用插座供电,考虑到检修、维护以及人员已触及等因素也需要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8.5 其他

8.5.1 除有要求外,起居室空调器电源插座只预留一种方式;厨房插座的预留量不包括电炊具的使用,即家居做饭采用电能源。由于客厅的面积大小相差较大,除规定客厅至少设置4个插座外,还应该考虑插座之间的间距,房间较大时,为减少插座的间距,需要适当增加插座的数量。潮湿场所的插座安装高度1.5m,但考虑到卫生间座便器需要电源的情况越来越多,其电源插座在2区外时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插座,可小于1.5m,但不宜小于0.5m。

8.5.2 单台单相家用电器额定功率为2kW~3kW时,电源插座宜选用单相三孔16A电源插座;单台单相家用电器额定功率小于2kW时,电源插座宜选用单相三孔10A电源插座。家用电器因其负载性质不同、功率因数不同,所以计算电流也不同,同样是2kW,电热水器的计算电流约为9A,空调器的计算电流约为11A。设计人员设计时应根据家用电器的额定功率和特性选择10A、16A或其他规格的电源插座。

表8.5.1序号58中单台单相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用途单一,这些家用电器不是用电量较大,就是电源插座安装位置在1.8m及以上,不适合与其他家用电器合用一个面板,所以插座面板只留三孔。

9 电气照明

9.2 公共照明

9.2.2 供应急灯的电源插座除外。

9.2.3 人工照明的节能控制包括声、光控制、人体感应控制、智能控制等,但住宅首层电梯间应留值班照明。住宅建筑公共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光源可选用LED光源白炽灯。因开关灯频繁的场所选用紧凑型荧光灯,会影响其寿命并增加物业管理费用。在应急状态下,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急照明集中点亮可采用手动控制,控制装置宜安装在有人值班室里。

9.2.4 住宅建筑的门厅或首层电梯间的照明控制方式应采用无障碍设计,满足所有使用者的需求,可采用红外感应或微波感应作为照明控制。,要考虑残疾人操作方便。至少有一处照明灯残疾人可控制或常亮。

9.3 应急照明

9.3.1住宅建筑一般按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扣除居住面积,住宅建筑每层公共交通面积不是很大,如果按每层每个防火分区来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显然不是很合理。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及火灾应急时疏散的重要性,建议住宅建筑每4-6层设置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每层或每个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一个从应急照明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9.3.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照明可采用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或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并应符合现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要求。

本条款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第9.2.3条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征求意见稿第12.3.4 条编写。

9.3.3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均设防火门,楼梯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楼梯间采用不同回路供电是确保火灾时居民安全疏散。如果每层楼梯间只有一个应急照明灯,宜1、3、5…层一个回路,2、4、6…层一个回路;如果每层楼梯间有两个应急照明灯,应有两个回路供电。如住宅建筑公共区域(不含楼梯间)照明灯数量不大于4个时,应急照明系统可兼做公共照明,应满足正常照明照度。

9.4套内照明

9.4.4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照明回路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保障人生安全。为卫生间照明回路单独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可靠,但不够经济合理。卫生间的照明可与卫生间的电源插座同回路,这样设计既安全又经济,缺点是发生故障时,照明没电,给居民行动带来不便。

装有淋浴或浴盆卫生间的浴霸可与卫生间的照明同回路,宜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 防雷与接地

10.1 防雷

10.1.1住宅建筑的防雷分类见表3。

表3 住宅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2010第3.0.3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第10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做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及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做出作出了规定,不再对层数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生安全。

10.1.2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4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4条第3款只对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做出了规定,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住宅建筑的特性对住宅建筑的高度及层数也做出作出了规定,不再对层数和年预计雷击次数作出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居民的人生安全。

11信息设施系统

11.2 电话系统

用户电话交换机(PABX)可分为普通用户电话交换机(PBX)、综合业务数字用户电话交换机(ISPBX)、IP用户电话交换机(IP PBX)、软交换用户电话交换机等。住宅建筑电话系统至少满足普通用户电话交换机(PBX)的功能,其他功能由当地通信运营商和建设方确定。

11.3.2住宅建筑的电话系统采用综合布线系统,以适应信息网络系统的发展要求,满足三网融合的要求。电话系统进户线宜与信息网络系统进户线合用。为维护方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电话系统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是针对电话电缆或5e及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而言,如果采用光缆进户,有一根多芯光缆即可。

通信系统三网融合后,光缆可进户也可到桌面,为维护方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2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的规定,信息网络系统进户线采用1根2芯光缆,为维护方便,进户线宜在家居配线箱内做交接。

信息网络系统进户线应选用5e类及以上等级的4对对绞电缆或光缆。

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13.3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

13.3.1住宅建筑的能耗计量系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管理要求采用表具数据自动抄收及远传系统或预付费IC卡表。能耗计量及数据远传系统宜由能耗计量表具、采集模块/采集终端、传输设备、集中器、管理终端、供电电源组成。有线网络包括:RS485总线、局域网、低压电力线载波等。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将“应急联动系统”改为“应急响应系统”。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增加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14.2.2 住宅建筑分类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致。

14.2.3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他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专业人员值班,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维护量、增加运营成本。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及声光警报装置的设置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一致。

14.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3.5

1 根据GB/T 31070.1-2014 《楼寓对讲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主机即为访客呼叫机,室内分机即为用户接收机。室内分机有多种类型,最基本的是双向对讲、开门锁,目前新建住宅建筑很多基本已经安装了彩色可视对讲分机,也有的已经安装了家庭控制器。建议投资商根据居民需求及技术发展,合理选择室内分机类型。第3款增加了访客对讲系统的可视要求。

15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所指的机房是指住宅建筑内为各弱电系统主机设备、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安装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建筑空间。住宅建筑的机房主要包括控制室弱电间、电信间等。2013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引用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已修编为《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已不适用于本规范所指的住宅的机房工程,因此做相应修编。住宅建筑由于空间紧张,维护能力相对较弱,因此住宅建筑的机房宜采用节地、节能、维护工作量少的机房型式。

15.1.2 机房是指住宅建筑内为各弱电系统主机设备、计算机、通信设备、控制设备、综合布线系统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提供安装设备、系统正常运行的建筑空间。根据机房所处行业/领域的重要性、经济性等,《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设计规范》GB50174-2008将机房从高到低划分为A、B、C三级。2013版《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引用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已修编为《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已不适用于本规范所指的住宅的机房工程,因此做相应修编。

15.2.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

15.3.1 弱电间是指敷设安装楼层弱电系统管线(槽)、接地线、设备等占用的建筑空间。弱电间/弱电竖井检修门的尺寸参见本规范第7.4.3条的条文说明。

15.3.2 多层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宜集中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弱电间(电信间)内,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进深不宜小于 0.35m。

15.3.3 7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弱电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由设计人员确定。弱电竖井在利用公共通道作为检修空间时,弱电竖井的净进深不宜小于 0.6m。

15.3.4 弱电间及弱电竖井墙壁耐火极限及预留洞口封堵等要求可参见本规范第7.4节里的相关条款及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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