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环节

增量配网放开 投资人应注意哪几点信号?

2018-04-03 13:06:21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葛志坚

针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改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几乎采用了逐条回答问题的方式回应了当前电改中棘手问题。今天,阳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坚律师从投资人角度,分析了《通知》中提到的几个颇值得注意的问题,希望和大家一起交流讨论。

一、220千伏是否属于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这是放开增量配电业务中的焦点问题。很多地区把220千伏电网作为输电网对待,因而把放开范围界定在22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电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也属于配电网范围,但限制较多—只把在电网中承担终端职能的220千伏电网纳入“配电网”范围。

《通知》第(六)项明确:“开展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千伏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范围不限于用户专用变压器”。我们可以看出,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220千伏电网,完全可以成为放开范围:

满足规划要求--(对于连规划都没有的就开展增量配网招标的要当心了)

具备配电功能--(区别于承担枢纽功能的220千伏线路及变电站)

可以是公用220千伏变电站--(并非要求用户专变)

上述的几个条件,对地区配电网规划公开、可查询提出了相当的要求。从上述要求也可以推论,“任何没有配网规划的配网放开都是在耍流氓”。

二、增量配网“地盘”如何划分?

电网本身只有电压等级、功能之分,并无行政区域(《电力法》中的营业区概念)一说。事实上,很多电网企业内部也按照不同电压等级来分工管理—如某区域内的50万千伏输电线路,并不属于当地的供电公司管理,而是由总部的超高压输电公司来管理。

因此而来的问题就是,投资人通过遴选获得了某区域的配网特许经营权后,突然发现大电网有很多220千伏输电线路经过自己的地盘,这算不算侵犯特许经营权?

《通知》第(八)告诉我们,“对于试点项目之间通过输电线路互联互通的,该输电项目应纳入输电网规划考虑,不纳入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规划范围”。这一规定完全符合电网的技术特点,也赋予了投资人的一定容忍义务—特许经营的除了地域范围,更有电网功能范围;千万不能认为占了某地盘就可以“占山为王”了。

三、大电网会不会在接入上“刁难”增量配电网?

《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这条说的就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顽疾-“三指定”;而该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供电企业有着控制用户“接入”的权力,不同的接入方案,会在造价、时间多个方面深刻的影响用户。

增量配电网说是个电网,其实对于大电网来说也就是一个大型的“用户”。增量配电网如何接入电网,接入的方式、时间是关系到增量配网生死存亡的大问题。

《通知》第三条、第(二十)项说的比较细,解除了我们的部分担忧,但仍显得不够。投资人应当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大电网接入的有关问题,防止“被刁难”。

四、电网企业能否绝对控股增量配网项目?

有小伙伴从《通知》里解读出—电网企业不得绝对控股增量配网项目,其依据是《通知》(二十):鼓励电网企业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不得以绝对控股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作为配合增量配电网接入及配电区域划分等工作的条件。

其实,这说的是上一个问题,电网企业在增量配网接入、区域划分上很“有权”,要禁止电网企业利用这些“权”刁难增量配网,但并不得就直接推断出“电网企业不能绝对控股增量配网”。

这一问题,只在2017年8月22日的《电力体制改革专题会议纪要》(发改办经〔2017〕1435号)说了第一批试点项目电网企业“原则上不搞绝对控股”。因此,关于电网企业参与的比例问题,恐怕有待于地方出台细则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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