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以及《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中关于“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要求,建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征集推广机制,制定《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推广暂行办法》
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推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创新及产业化应用,引导工业领域电力用户采用先进适用的需求侧管理产品(技术),建立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以下简称产品(技术)〕遴选、评定和推广机制,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的产品(技术)申报、遴选和推广工作。
第三条产品(技术)实行自愿申报、科学遴选,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先进推广和动态更新的原则。征集、遴选过程中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征集产品(技术),明确征集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五条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申报产品(技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填写《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六条申报单位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申报产品(技术)应能显著节约或转移电力负荷,有助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工业企业实现节约、环保、绿色、智能、有序用电。同时应具备先进适用性、成熟可靠性,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具有成功实施案例及较强的市场推广价值。产品(技术)按能效电厂类、移峰填谷类、电力供需互动响应类及其他类别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真实、完整的原则填写《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申报表》(见附件2)。若发现资料弄虚作假,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遴选
第八条产品(技术)遴选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用指标和特征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产品(技术)情况:主要技术指标、专利情况、成果鉴定情况、依据标准、应用范围、应用效果及前景、应用案例、同类产品对比分析、销售量等。
(二)企业情况:企业资质及获奖情况、经营规模及业绩、技术及研发能力等。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产品(技术)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遴选环节。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遴选。评审组下设各领域专业评审小组,各小组专家3-5人。
第十一条组织评审实行匿名制和专家回避制。评审专家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及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参考产品(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遴选程序:
(一)专业小组评审。分行业对产品(技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各位专家分别填写《专业评分表》,对申报材料逐项按分值给予量化评价,并汇总形成《专业小组评审意见书》,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初选入围名单。
(二)复审论证。召开全体专家论证会,对通过分行业初审的产品(技术)进行复审论证,分为交叉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等环节,形成《综合评分表》,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评审书》。
(三)对专业小组评审和全体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加权评分,确定拟入围名单。专业评审小组和全体专家评审组权重各占50%。
(四)技术答辩。召开技术答辩会,对通过复审论证的技术,组织技术提供单位进行答辩,接受专家问询,深入论证技术细节,进一步评价技术先进性、可靠性等,形成答辩意见。必要时根据答辩问询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技术答辩及调研论证情况,提出拟入选《目录》的产品(技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提出。对公示期内收到意见的产品(技术),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公示和论证情况确定入选《目录》的产品(技术),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目录》实施动态更新,根据产品(技术)进步情况,定期更新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提供单位等,用先进的同类产品(技术)替换原有产品(技术)。
第四章推广
第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媒体宣传、展览展示、技术交流及培训等,广泛推广产品(技术),搭建交流平台促进产品(技术)提供单位与应用单位开展交流。
第十五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研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产品(技术)创新、应用给予支持;通过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专项工作优先支持产品(技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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