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环节

重庆物价局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18 17:51:35 重庆物价局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2元和0.0062元。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0357元,其中:

(一)大工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86元;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类别并入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75元。

(三)大工业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每月每千伏安降低2元,按最大需量计收的每月每千瓦降低4元。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有关售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决定,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重庆市境内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0.0168元,由每千瓦时0.3796元调整为0.3964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二、取消、降低部分政府基金及附加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0052元和0.0062元。

三、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降低每千瓦时0.0357元,其中:

(一)大工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86元;电解铝、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类别并入大工业用电类别。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75元。

(三)大工业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收的每月每千伏安降低2元,按最大需量计收的每月每千瓦降低4元。

电价调整详见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表1)、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表2)。

四、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其他电价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原则上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0.025元。已享受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减免的,优惠部分不重复降低和扣减。

五、销售电价执行范围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供电区域。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执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六、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七、积极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八、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应落实工作措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本次电价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增效,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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