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智能化

重庆售电侧改革试点:社会资本收购存量配网资产符合电改精神吗?

2016-04-14 12:34:23 重庆能源评论 作者:世兴

近日南方电网广州供电局来重庆调研,有幸和他们接触,就此次电力体制改革9号文件中提到的增量配网问题,与他们做了简短的、非正式的交流。最近,重庆G售电公司也就配网的问题来和笔者做过沟通。配网投资,尤其是所谓增量配网,似乎是当前的又一个关注热点。

9号文件中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表述主要集中在第16点。原文如下。

“1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G售电公司成立后,收购了试点区域之一的G园区投资主体H公司投资的一条10kV线路,最近正衔接当地电网企业办理并网通电手续。当地电网企业给G园区管委会致函,指出该线路是存量配网,不是增量配网范畴,要求园区移交资产给电网企业。言外之意这里我们不揣测。

其实与广州供电局的朋友沟通中谈到新增配网,也隐含着存量资产是不是符合电改精神的疑问。这里,我们认真的来理解下第16条的表述。

16.

i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

ii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

iii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三个句号,三句话。这三句话可以理解为i(ii,iii)的总分结构,也可以理解为i-ii-iii的并列结构。细细读下来,其实是i(ii(iii))的结构。

第1句,“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表明社会资本可以做配电业务。没有对配电业务做限定性定语,意思就是全部!全部!全部!按新旧划分,可以是投资新增配网,可以是投资存量配网。

第2句,“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前面有限定性壮语,“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那么途径可能会有哪些?检索我们的知识领域:按投资方式划分,可以是直接投资,也可以是收购。按出资方式划分,可以是全资、控股、参股。按资金来源,可以是社会资本,可以是和国有资本混合所有制等等。

第3句,“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这句实际上是对第2句中部分内容的重点说明。强调的是对增量配网的管理方式和资本来源。管理方式上,不要一哄而上,要有序逐步放开,不是一刀切。而资本来源上,重点强调鼓励混合所有制,但不意味着可以反向解读为不能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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