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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法规实施半年 电力设施保护案件下降50%

2015-04-03 09:36:44 四川在线

去年10月1日,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法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时间过去半年,《条例》究竟发挥了哪些作用?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情况是否得到缓解……

近日,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建设部等多个相关部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据介绍,《条例》实施半年来,电力设施保护案(事)件同比下降50%,直接经济损失减少19%,起到了遏制发案、有效处置的作用。

“对症下药”保护电力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减少19%

2013年3月12日晚,受“野蛮”施工影响,成都供电公司220KV侯塘线一、二线被破坏,造成部分城区停电,直接经济损失约234万;2014年3月13日凌晨,受大型机械破坏,连接川渝电网的枢纽线路洪板二线跳闸……据统计,2010-2014年期间,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发生电力设施保护案(事)件81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6万元。

就案(事)件构成分析,盗窃破坏320起(占39%),外力破坏事件491起(占61%)。其中,盗窃案件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塔材、拉线、低压台变;外力破坏则以碰线、撞杆等形式发生,直接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损失重、威胁大,主要类型为大型机械破坏、施工作业破坏、交通破坏。

面对外力破坏日趋严重的态势,出台“对症下药”的电力地方法规刻不容缓。如今,在《条例》实施已过半年,电力设施保护案(事)件同比下降50%,直接经济损失减少19%,起到了遏制发案、有效处置的作用。

规定保护区安全距离 违规林木需要修剪、砍伐

面对高压线下种树的危险行为,《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般地区,110KV、220KV、500KV、±800KV(直流)等各电压等级线路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分别为10米、15米、20米、30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依法划定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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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规定,线路与树木的安全距离,包括垂直距离和净空距离均有明确规定,110KV、220KV、500KV、±800KV等各电压等级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时距树木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米、4.5米、7米、13.5米;110KV、220KV、500KV、±800KV等各电压等级线路导线在最大风偏时距树木的净空距离应不小于3.5米、4米、7米、13.5米。

当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依法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

明确了8类窃电行为 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

众所周知,窃电情况时有发生,按照原规定,窃电者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即可,《条例》对此也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电力行政责任,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还明确了窃电电量的认定和计算。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8类窃电行为: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软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

同时,《条例》新增两类窃电行为,一是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二是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

电力设施布局应纳入城乡规划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众所周知,川藏联网工程为了绕开竹巴龙自然保护区而“五跨”金沙江,当电线和变电站的布局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规划发生冲突了,应如何处理怎么办?

《条例》二十一、二十二条对电网规划提出了具体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电力设施布局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此外,针对突发事件,《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件危害,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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