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环节

南方能监局协调企业电费争议

2014-07-25 09:35:00 中电新闻网 作者:刘昊雯

基本情况

广西某化工企业由110千伏两路电源供电,报装总容量28750千伏安,属于大工业用电企业,与广西电网公司某供电局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该企业实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目前电度电价为0.5312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为27.5元/千伏安˙月。

2013年3月,广西某化工企业决定停产技改,需停止使用黄磷冶炼专用变压器。

鉴于该企业在此之前,因设备故障、检修需要,已分别于2012年1月14日和6月25日申请过两次暂停,以及于2012年8月申请过一次减容(期限为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申请暂停或减容的次数已超出《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按照规定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在其停电期间按50%计算收取。

广西某化工企业2013年3月暂停黄磷冶炼专用变压器后,至今尚未恢复使用。

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每月产生基本电费本金27.5万元。截至目前,该企业已拖欠某供电局基本电费本金247.5万元、滞纳金143.99万元。为催缴基本电费,2014年1月,某供电局对广西某化工企业实施部分停电,保留其保安、生活区、泵站供水用电。该企业当时正值检修停产,部分停电未影响到其生产。之后,某供电局未对该企业实施过停电催费。

处理程序和措施

南方能源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前往供电企业,与供电企业有关领导就来信反映的问题交换意见;成立调查组赴广西实地调查。调查组与广西工信委、物价局等政府部门进行了沟通,了解了当地电价政策规定;随后,分别约谈了广西电网公司及下属供电局,并与投诉人广西某化工企业见面,全面核实情况。

事实认定和处理结果

广西现行销售电价目录未设立季节性用电电价。来信要求黄磷生产用电应按“季节性用电”处理。经向广西物价局了解,国家未出台过季节性用电用户认定标准或方法。广西物价局也没有季节性企业用电电价机制,同时,广西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均认为黄磷生产可全年进行,不具有季节性用电特征。广西物价局认为,黄磷生产目前适用的电度电价已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较同类一般大工业用电优惠了0.0545元/千瓦时。鉴于目前适用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未规定季节性用电电价,广西区现行销售电价目录中未设立该类电价,广西某化工企业亦未取得季节性用电用户的认定文件,因此,来信提出的要求无法得到法规、政策支持。

销售电价制定权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广西政府无权调整。来信认为《供电营业规则》已严重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不符,应予修改,且反映个别省已对《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将所有工业用电的基本电费改成了按实用天数计收,广西应据此进行相应调整。广西物价局表示,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广西不会出台类似个别省物价局对基本电费进行修改的规定。

最终的协调结果为:供电企业承诺不采取停电的方式催收已拖欠的基本电费,确保该企业生产用电。广西某化工企业表示将对所欠电费做出清缴计划,力争不再产生新的欠费。双方同意根据生产用电特点考虑选择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以降低广西某化工企业暂停生产期间的基本电费压力。

评价与总结

《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由当时的电力工业部制定的,对其条文的修订、废止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基本电价是销售电价的构成部分,按照现行电价管理权限,销售电价审批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各类电价及计收方式。南方能源监管局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努力对本案进行协调,既不违背现行适用的法规,又为企业解了难题、办了实事。

2014年4月,南方能源监管局收到广西某化工企业来信反映 《供电营业规则》关于收取暂停变压器容量基本电费的规定不合理,要求供电企业不再对其收取停止使用的变压器的基本电费以及减免之前已经产生的基本电费和滞纳金。对此,南方能源监管局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来信反映问题的焦点在于《供电营业规则》关于收取暂停变压器容量基本电费的规定。调查核实过程中,南方能源监管局本着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的出发点,在尊重《供电营业规则》现行有效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对争议事项进行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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